城乡困难居民(城市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400元,农村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2200元)以家庭为单位向户口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及材料→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进行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开展民主评议→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公示,签署意见报区民政局审批→区民政局对镇(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拟批准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救助申请家庭经公示7天无异议后予以批准,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证,按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通过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不予批准通知书,书面通知救助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