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21〕11号、陕西省委政法委、省委平安办《陕西省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规范(试行)》(陕政法字〔2025〕8号)的精神以及《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建设的若干措施》(陕办发〔2021〕1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向广大群众公示信息如下:
一、事项概况
为合理疏导价格矛盾,促进示范区生活垃圾处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杨陵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请示》(杨政字〔2024〕12号)的申请,经过对示范区生活垃圾处理运营情况调研及其经营成本审计,参照毗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结合示范区实际情况,现提出示范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拟调整方案,拟定调整方案如下:
1、调价依据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7年第7号令)、《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第21号令)、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定价目录》、陕西省成本调查监审局《陕西省生活垃圾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等。
2、现行收费标准
根据2003年印发的《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杨凌示范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杨管发〔2003〕33号),示范区现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为:
(一)城市居民和暂住人口以人数为单位计收,每人每月1元。居住在物业小区的,由物业管理单位代收后缴环卫部门;居住在单位生活区的,由单位代收后缴环卫部门;居住在市区其他地方的,由环卫部门直接收取;
(二)国家机关、部队、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业企业以在岗职工人数为单位计收,每人每月1元,由单位缴纳,不得转嫁给职工。其中,各类学校按教职工和学生总人数计收,每人每月0.5元,由学校缴纳,不得转嫁给教职工和学生;
(三)饮食业经营单位、门店以营业面积为单位计收,每平方米每月2元,超过50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每月1元计收;饮食业固定摊点、夜市以个数为单位计收,每个每月80元;零散饮食摊点以个数为单位按日计收,每个每日3元。以上摊点、夜市的个数按所占用的面积确定,每四平方米为一个摊位,不足四平方米的按四 平方米计,超过四平方米的据实核收;
(四)娱乐业、美容美发业、洗浴业、洗车业、停车场及其他商业网点以营业面积计收,每平方米每月2元;
(五)旅店业以床位数为单位计收,每床每月5元,超过100张床位的部分按每床每月3元计收,由经营单位缴纳,不得转嫁给旅客;
(六)农贸市场摊位、流动摊点、季节性摊点以个数为单位按日计收,每摊位每日2元。以上摊位的个数按所占用的面积确定,每四平方米为一个摊位,不足四平方米的按四平方米计,超过四平方米的据实核收;
(七)各类医院除按在岗职工人数计收外,还要以病床数为单位计收,每床每月3元,超过100张床位的部分按每床每月1.50元计收,由医院缴纳,不得转嫁给患者;
(八)城市客运车辆以核定的座位数为单位计收,每座每月1.50元,由经营者缴纳;城市货运车辆以核定的吨位数为单位计收,每吨每月5元,由经营者缴纳;
(九)建筑垃圾及其渣土以垃圾产生量为单位计收,每吨30元,超过半吨未满一吨的按一吨计,未满半吨的按半吨计;
(十)临时商业文艺演出按每场次150元计收;临时商品展按展场面积每平方米1.50元一次性计收;临时商业演示、宣传按每日50元计收;
(十一)其他无法计入上述条款的单位和个人均按垃圾产生量计收,每吨36元,超过半吨未满一吨的按一吨计,未满半吨的按半吨计;
3、拟调整收费标准方案
综合考虑示范区实际,参考毗邻地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制定拟调整方案,具体如下:
(一)城市居民和暂住人口以户为单位计收,每户每月6元。居住在物业小区的,由物业管理单位代收后缴环卫部门;居住在单位生活区的,由单位代收后缴环卫部门;居住在其他地方的,由环卫部门直接收取;
(二)国家机关、部队、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业企业以在岗职工人数为单位计收,每人每月2元,由单位缴纳,不得转嫁给职工。其中,各类学校按教职工和学生总人数计收,每人每月1元,由学校缴纳,不得转嫁给教职工和学生;
(三)其他类别按杨管发〔2003〕33号文件标准执行。
4、执行时间
本次生活垃圾处理调价方案实施时间经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予以施行。
二、征求公众意见的对象及内容
征求意见对象为项目利益相关者,主要包括杨凌示范区受本次调价影响的居民、企事业单位(组织)等。
征求意见内容包括本次生活垃圾处理收费调价对居民、企事业单位等生产生活的影响,利益相关者对本次调价的可接受情况,以及本次调价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等方面。
三、承担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咨询机构:陕西中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杨颖 联系电话:18792444595 邮箱:281276183@qq.com
四、评估主体:杨陵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联系人:徐文轩 联系电话:18729007993 邮箱:1009896985@qq.com
五、公众意见反馈方式及期限
公众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单位反馈意见和建议。
意见反馈期限: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杨陵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2025年9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