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时间:
2016-08-22
回复单位:
民政局
回复内容:
网友您好,您咨询的问题已转区物价局办理,现答复如下:
根据杨管发改发﹝2012﹞49号文件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使用人)或装修企业收取装修押金的,装修押金以户为单位计,房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押金不超过1000元;房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上,150平方米以下的,押金不超过1500元;房屋建筑面积150平方米(含150平方米)以上的,押金不超过2000元。
感谢您对物价工作的关心支持,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