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时间:
2016-05-31
回复单位:
民政局
回复内容:
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转区公安分局办理,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八项之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根据交通管理实际情况,可以在学校,医院,敬老院等路段设置禁鸣标志,区公安分局将向示范区环保部门反馈意见,强化交通管理措施,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管理,并向支队交管科书面反映加装交通信号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