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时间:
2017-09-16
回复单位:
民政局
回复内容:
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转大寨街道办办理,现回复如下:
一、大寨街道办目前在农村耕地征用工作中依据杨陵区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执行。
二、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依据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杨凌示范区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补偿和安置。
三、附着物和青苗赔付按照《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关于发布杨凌示范区2012年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的通知》(杨管发〔2011〕21号)和杨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杨陵区关于被征用土地农作物蔬菜果树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杨政办发〔2013〕6号)规定予以补偿。
您如需查看相关文件,可直接与大寨街道办工作人员联系,大寨街道办办公电话:87061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