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在网上留言反映情况,经杨陵区司法局调查,实际情况如下:
按照区上统一安排,2014年11月11日至21日进行农高会后轮休假,由于区司法局公证处人员紧张只有4人,区政府安排1人到镇办工作一年,农高会期间借调1人,轮休假期间一人休假剩下1名工作人员值班,那几天办理公证案件群众较多。18日下午5点左右工作人员接到当事人电话咨询办理委托公证事宜,工作人员告诉当事人公证群众较多,而且快到下班时间让当事人第二天再来办理公证。 19日上午,当事人来到区司法局公证处,申请办理委托书公证,区司法局公证处当天依法受理了公证申请,21日出具并送达了公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条规定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区司法局公证处在法律规定时限内依法为当事人办理公证,对于您反映的问题,在今后的工作中区司法局将提高办证效率,切实为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