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转李台街道办办理,现答复如下: 根据《杨凌示范区关于印发杨凌示范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杨管发(2011)8号) 第三章 第九条 进行城中村改造村群众的原有合法宅基地及建筑物、构筑物和装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一)合法宅基地(含户均公益和公共用地)按照每院宅基地2.4万元标准补偿后,予以收回。 经了解,在永安村搬迁安置中您未取得土地部门合法宅基地手续。按照示范区的拆迁安置政策,不予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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