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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内容
姓  名:
吴**
信件编码:
YLQ160123VILM
来信时间:
2016-01-23
信件状态:
已办结
信件标题:
过年了,我们一起家人无家可归
信件内容:
尊敬的区长您好: 我是李李台乡,永安村村民,吴莉莉。我要投诉我们村委会领导,还有李台乡领导。我们一家三口至今还没有属于自己的房子。我们有桩基却没有地,有小区大楼却不能住。求区长帮忙。衷心的感谢!您的村民:吴莉莉
回复内容
回复时间:
2016-01-28
回复单位:
民政局
回复内容:

  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转李台街道办办理,现答复如下:
  根据《杨凌示范区关于印发杨凌示范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杨管发(2011)8号) 第三章 第九条 进行城中村改造村群众的原有合法宅基地及建筑物、构筑物和装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一)合法宅基地(含户均公益和公共用地)按照每院宅基地2.4万元标准补偿后,予以收回。
  经了解,在永安村搬迁安置中您未取得土地部门合法宅基地手续。按照示范区的拆迁安置政策,不予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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