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时间:
2017-11-24
回复单位:
民政局
回复内容:
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转区公安分局办理,现回复如下:
依据《杨凌示范区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规范户口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杨公发【2014】5号)第六十二条:居民家庭户有合法固定住所实际独立居住生活的,凭个人申请、房屋产权证书或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合法制式购房合同和正式发票、单位公房使用证明、宅基地使用证明或房屋产权公证书、户口本、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可以申请分户、立户。您在李台派出所申请分户时,户籍民警已告知您需要提供杨凌示范区国土资源局杨陵分局或李台土管所出具的宅基地使用证明。而杨凌示范区国土资源局杨陵分局给您出具的证明中只说明杨陵区李台街道办辖区统一没有发放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并没有证明您是否拥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故户籍民警依据户籍管理政策未给您办理分户手续。
合法的宅基地只能由国土资源部门审批划定,所以宅基地使用权证明只能由国土资源部门出具。因为合法固定的住所是分户的前提条件,而无此证明派出所依据相关政策规定不能给办理分户手续。
此前,杨陵区李台街道办土地所给群众出具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李台派出所户籍室凭此证明给群众分户。2017年下半年开始,杨凌示范区国土资源局杨陵分局不再让土地所给群众出具此类证明,群众分户受到影响,导致多起类似投诉。李台派出所现已将相关情况报告示范区公安局治安支队,将协调国土资源部门解决类似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