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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内容
姓  名:
匿**
信件编码:
YLQ170903SV1X
来信时间:
2017-09-03
信件状态:
已办结
信件标题:
关于农村耕地征用补偿问题
信件内容:
尊敬的领导:        您好,我是杨凌区的农民,关于农村耕地的征用补偿问题,想向领导咨询一下。         事由:最近由于政府建设修路,需要征用沿路的原有耕地,今天我去村里询问了我们村关于耕地征用补偿的问题,有关补偿的解释不太满意,并没有提供补偿标准等相关国家及区政府的文件依据(只提供了土地上果树数量的补偿标准,并且挂果树的产量补偿未提及),由此,我上网查看了《杨凌示范区土地征用补偿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的相关解释,发现和村上有关人员的有关补偿标准及实施文件内容和示范区发布的文件中有关内容有较大出入。         请领导给予相关关注,并将按照国家及区政府的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标准)及相关解释在村里进行公示。
回复内容
回复时间:
2017-09-16
回复单位:
民政局
回复内容:
  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转大寨街道办办理,现回复如下:
  一、大寨街道办目前在农村耕地征用工作中依据杨陵区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执行。
  二、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依据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杨凌示范区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补偿和安置。
  三、附着物和青苗赔付按照《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关于发布杨凌示范区2012年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的通知》(杨管发〔2011〕21号)和杨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杨陵区关于被征用土地农作物蔬菜果树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杨政办发〔2013〕6号)规定予以补偿。
  您如需查看相关文件,可直接与大寨街道办工作人员联系,大寨街道办办公电话:8706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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