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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陕卫体改发[2016]135号),陕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全省新农合运行管理制度的通知》(陕医改办[2016]1号)和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政策的通知》(陕人社函[2018]445号)之规定:1、城乡居民参保登记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除按政策规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外,其他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参保,大中专院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参保,促进应保尽保,避免重复参保。2、坚持整户参合的原则。对于进城务工、进城落户农民等鼓励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在其提供务工地、落户地参加上述任何一种保险的书面证明后,可在新农合整户基数中核减,家庭其他成员参合者视同整户参合。3、避免重复参保,重复享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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