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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内容
姓  名:
王**
信件编码:
YLQZX190112CMVQ
来信时间:
2019-01-12
信件状态:
已办结
信件标题:
阳光尚都违建又从18年留到了19年!
信件内容:
 陕西鑫苑置业有限公司在其开发的阳光尚都小区内将原项目建设办公临时用房违法加盖为车库,不知道截止现在进展怎么样?还能不能相信?
回复内容
回复时间:
2019-01-15
回复单位:
区委区政府办
回复内容:
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转区城管分局办理,现回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陕西鑫苑置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在阳光尚都小区南侧区域(原设计系绿化带兼做车位)建设了48间车库,当年11月份,有群众信访反映该问题,杨陵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立即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未办理48间车库的规划审批手续,由于当时杨陵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不具备临时建设查处权限,在初步调查后,杨陵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将有关情况上报至示范区城管局(示范区城管执法支队)进行查处。经示范区城管局再次调查,陕西鑫苑置业有限公司在阳光尚都小区南侧建设的48间车库未取得临时建筑审批手续,系违法临时建筑。
  二、查处情况
  示范区城管局在查办该违法临建案件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依法依规按程序对陕西鑫苑置业有限公司违法临建问题进行查处。在查处过程中,分别进行了立案、调查、行政处罚告知、听证、下发限期拆除决定书、下发限期拆除催告书等程序。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公司在收到示范区城管局下发的《限期拆除决定书》和《催告书》后拒不执行行政决定,在规定的拆除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请求,在示范区管委会进行行政复议维持示范区城管局行政行为决定后,仍不履行有关决定,并将示范区城管局和示范区管委会诉讼至杨陵区人民法院。杨陵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0日开庭审理本案,并于2018年12月21日依法判决,驳回了鑫苑公司诉讼请求,但该公司对区法院的判决不服,又于2019年1月初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导致该小区违法临建查处程序无法正常进行,至今仍不能得到有效解决。
  为了有效解决鑫苑阳光尚都违法临建问题,及时回应群众期盼和诉求,杨陵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将继续跟进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审理和判决,积极协调示范区城管局就鑫苑阳光尚都小区违法临建问题进行依法依规查处,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切实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
  感谢您的留言,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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