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转区发改局(物价所)办理,现回复如下:
您所反映的永丰嘉苑小区物业向业主收取的50元,是物业服务企业预收一个年度(2018年11月12日至2019年11月12日)共用设施的公摊费用,根据陕西省物价局关于疏导我省有关电价矛盾的通知(陕价商发 〔2016〕57号)文件精神,小区内共用设施设备用电产生的费用由小区业主据实分摊。电费的公摊费用不在物业费中包含。而且此项费用储存于业委会指定的账户,专人专管。
住房城乡建设部已于2018年3月8日发文,决定废止《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
关于您反映的物业强行收取不合理物业费问题,由于您表述不清且未留下有效联系方式,相关工作人员无法进行核实,建议您完善留言内容,留下有效联系方式,以便您反映的问题能够及时交办。
感谢您的留言,祝您生活愉快。如有疑问,您可咨询区发改局(物价所),电话:029-87012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