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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内容
姓  名:
张**
信件编码:
YLQZX1811283M2I
来信时间:
2018-11-28
信件状态:
已办结
信件标题:
产假标准不一,执行时间有问题
信件内容:
我是一名教师,现在即将休产假,但是区教育局于2018年11月22日在区局办公交流群发布了一则消息,办公室陈志涛:通知,各中小学、幼儿园、去教研室、招生办:现将《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转发给你们,请即日起按照新规定执行,同时原制度中的相关规定予以废除。杨陵区教育局2018年11月22日,请各单位组织教职工认真学习,收到回复!我看了文件的全文,内容为:《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省政府2017年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刘国中

2018年1月12日

我想请问教育局,为什么没有从2018年3月1日起执行,而是从2018年11月23日执行,之前的女老师都可以享受168天产假,为啥现在的女老师只能享受98天。既然是保护女职工,就应该标准统一,执行时间一致。不能说发个通知随时就改变了,我们很难接受。为学校贡献了青春,现在作为孕妇却不能享受相同的产假待遇,希望领导能给个解释。

回复内容
回复时间:
2018-11-29
回复单位:
区委区政府办
回复内容:
网民您好,您的留言已转区教育局办理,现将您所反映的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根据《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对生育或者终止妊娠的女职工,应当依法保障其享受下列劳动保护:
  (一)正常分娩的,休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二)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15天;
  (三)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四)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休产假15天;
  (五)怀孕满4个月未满7 个月流产的,休产假42天;
  (六)怀孕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符合国家生育规定的,休产假98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产假。
  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订版) 》:
  第五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四十八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在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假期十天。 职工合法生育子女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六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天。 
  感谢您的留言,祝您生活愉快。如有疑问您可咨询区教育局,电话:029-870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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