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民您好,您的留言已转区发改局(物价所)办理,现将您所反映的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根据陕西省物价局(陕价服发〔2015〕56号)文件规定,自2015年6月1日起,《陕西省物价局公布废止的药品价格文件目录》中所列文件一律废止。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执行政府定价(指导)外,其余药品价格均为市场调节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条,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经营者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做到明码标价,通过明码标价规范价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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