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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和我省有关职工婚假的规定如下。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1980年2月20日[1980]劳总薪字29号)规定,职工本人结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假。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5月26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第四十八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在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假期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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