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时间:
2018-03-07
回复单位:
区委区政府办
回复内容:
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转交警二大队办理,现回复如下:
首先,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分管部门许可生产的电动车三轮车、电动四轮车、老年代步车不得生产和销售,不得登记注册和上道路行驶。目前,交管部门已建议销售、质量主管部门在销售环节加强管理,并对此类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经技术部门鉴定后按照机动车进行处罚和处理。国家工信部、公安部目前正在积极按照国务院提出的“升级一批、规范一批、淘汰一批”治理思路,调整车辆公告和修订《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交管部门将根据上级政策和职能分工加强此类车辆管控。感谢您对杨凌道路交通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