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时间:
2017-11-29
回复单位:
区委区政府办
回复内容:
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转区住建局办理,现回复如下:
按照《陕西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后,向用户提供安装检验合格证书。杨凌示范区天然气公司在办理用户开户手续时,见到用户提供的燃气器具有效注册登记证、产品合格证、安装人员资质证、安装检验合格证后,方可为用户正常办理开通手续,不收取任何费用。您反映燃气器具销售企业销售燃气器具时收取燃气灶50元和燃气热水器100元费用的问题,属于乱收行为,请您向物价和工商部门投诉。物价所:029-87012365;工商分局:029-87012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