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 名:
王**
信件编码:
YLQZX170914CN2D
来信时间:
2017-09-14
信件状态:
已办结
信件标题:
请“小饭桌”离开我们的小区,还我们安静的生活环境
信件内容:
尊敬的杨凌区领导: 我是金辉小区的住户,自从我们所住的小区开了几家小饭桌后(学生很多),每天来来往往的家长、学生络绎不绝,吵闹声、电梯及楼道脏、破坏公物,频繁使用电梯(该情况一直持续到晚上10点后),防盗门禁系统无法使用,给住户的学习工作带来的严重的不便,打破了我们安静的生活环境,我们的家里都有学生和上年纪身体不好的老人,这种盈利性的经营在小区不适合开设,经营者不考虑住户的感受,衷心恳求贵部门联合物业、社区、食药品监督局、公安等相关部门取缔“小饭桌”,还我们以往的正常生活环境。《陕西省学生校外托餐场所食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 学生原则上应在学校开办的学生食堂就餐,托餐场所为学生就餐的补充,每一个托餐场所内就餐学生不应超过10名。我们这栋楼(金辉高层)小饭桌学生就远远不止10名,如果发生安全问题,后果不可估量。 第十一条 场所。(一)托餐场所应设置在卫生、安全的建筑物内,托餐场所内外不应有危害学生身体健康的因素,不应干扰他人正常的生活秩序。 现已严重影响我们居民的生活秩序,民用住宅设施如何确保学生健康。 第十三条 人员。(一)托餐场所经营者应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托餐场所应拥有合法的房屋所有权。 房屋都是租的,而且是民用住宅,公共设施都是业主共有的,经营者何谈合法的房屋所有权,又有什么权利以经营为目使用公共设施。 n 建议:民用住宅小区,不要设立“小饭桌”可在商业用房设置,避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回复时间:
2017-10-01
回复单位:
区委区政府办
回复内容:
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转食药监分局、杨陵街道办办理,现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小区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外,还应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必须向该单元所有业主取得同意。如果未征得周围居民的同意,私自将住宅改为小餐桌,影响居民生活的,应向小区物业公司投诉,也有权向司法部门进行投诉。
接到您的投诉后,食药监分局立即安排人员对该小区小饭桌经营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检查,金辉小区有2家小饭桌,均办理了小饭桌备案登记,人员健康证有效、操作环境卫生达标、索证索票齐全,检查时未发现重大食品安全问题。关于扰民一事,现场执法人员也对经营者进行了批评教育,责令其进行整改,不得影响其他居民正常生活。
公园路社区和物业公司也及时与小饭桌业主进行沟通,要求小饭桌业主加强学生上下学期间管理,开设小饭桌的业主承诺,将会对小饭桌学生加强管理。社区及物业公司也将定期对小饭桌进行监督,确保广大居民能有一个安静的生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