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时间:
2017-06-23
回复单位:
区委区政府办
回复内容:
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转区人社局办理,现回复如下:
2017年6月20日,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对杨陵康复医院办公室负责人进行了询问,经调查,该医院未执行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情况属实,仍执行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1480元。
根据陕西省人社厅《关于调整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杨陵区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为1680元,执行时间为2017年5月1日。针对该院未执行最低工资的行为,当场责令限期改正,限期补发未执行工资的差额部分,同时要求该院在2日内报送整改结果。
6月21日,该院向区人社局报送了调整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整改报告及补发工资发放表人员名单,此次共计补发33名员工差额工资2648元。
在我区企业务工的劳动者若发现用人单位未执行我区最低工资标准的,可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举报,区人社局将依法处理,确保劳动者工资权益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