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为我们员工购买了生育保险,按照《陕西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参加了生育保险并履行了缴费义务,职工符合本省计划生育有关政策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可享受以下生育保险待遇: (一)生育津贴: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改为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根据《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产假期限,按照本人当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计发。(二)生育医疗费用:女职工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及药费),符合生育保险医疗服务范围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三)计划生育手术费用:职工因施行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医疗服务范围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但是我们有几个女员工在休产假后,到区社保和医保中心咨询申请生育津贴时,得到的答复是杨陵区没有这个津贴政策!反复沟通几次都是这样的答复。不知道陕西省通行的条例怎么到了杨陵区就变了?而我们了解到示范区医保中心缴纳生育保险的企业员工就能领到生育津贴。想问下杨陵区为什么只收生育保险而不发生育津贴?这样这项福利不是白交了吗?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