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时间:
2017-04-22
回复单位:
区委区政府办
回复内容:
网友您好,您咨询的问题已转区国土分局办理,现回复如下:
根据《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四)分割、合并协议;(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八)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
联系单位:示范区不动产登记局,电话:029-87035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