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时间:
2017-01-06
回复单位:
区委区政府办
回复内容:
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转区卫计局办理,现回复如下: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农村和城镇其他居民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列入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财政预算,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放。”
我区农村和城镇居民的保健费由各镇、街道办每半年发放1次。您所在镇办目前保健费没有实行银行代发,仍由村专干代领发放至对象户,给您造成的不便,深表歉意。对于您反映的问题,区卫计局将与各镇办和相关部门协商予以解决。如您仍有疑问,欢迎来电咨询,电话:029-87012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