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转区住建局办理,现回复如下:
根据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杨凌示范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第二十七条:供用热双方应当签订供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八条:生活采暖期为每年的11月15日至次年的3月15日,为期4个月。根据气候变化和采暖的实际需要,由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决定,通知供热单位调整采暖的具体日期。提前或者延长供热期供热产生的费用,由供热企业按合同约定向用户收取。您可向小区业委会或物业公司提出建议,汇总形成小区整体意见,统一与华电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