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时间:
2016-09-09
回复单位:
区委区政府办
回复内容:
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转区计生局办理,现答复如下:
根据《陕西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工作的通知》(陕人口发〔2011〕11号)文件规定,独生子女家庭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1、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2、独生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收养证)原件及复印件;3、夫妻个人一寸免冠照片各四张;4、办证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对于您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但孩子年龄已经满17周岁的问题,依据《陕西省计生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贯彻落实新修订〈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实施意见》和《陕西省卫计委关于印发〈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具体应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相关规定,从2016年7月11日起,2015年12月31日以前生育子女的独生子女家庭,申请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取消子女16周岁以内的条件限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补办时间截止到2016年12月31日,以后不再办理相关业务。
对于您的情况,建议尽快与孩子出生医院联系补办《出生医学证明》,办好《出生医学证明》后及时在户籍地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书面答复之前,区计生局已经通过电话对您的问题进行了回复,如有疑问,您可致电区计生局进行详细咨询,电话:029-87012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