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转区卫计局办理,现答复如下:
2009年7月实施的《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自领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六周岁止,凭证每月领取不低于十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或者……。职工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在该单位的福利基金或者福利费中开支,由夫妻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农民和城镇其他人员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列入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财政预算,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发放或者办理。”
今年5月26日新修订的《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自领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八周岁止,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保健费每月不得低于三十元,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具体标准和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 职工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在福利基金或者福利费中开支。农村和城镇其他居民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列入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财政预算,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放。
我区从2015年1月起,独生子女家庭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起至子女16周岁,独生子女保健费标准由原来每户每月10元提高到每户每月30元(夫妇各15元)。夫妻属区内机关事业单位的,按月随工资发放,属农村和城镇无业居民的,由户籍所在镇、街道办每半年发放一次。
您若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正式的聘用合同,独生子女保健费应由用人单位按月随工资发放,你妻子一方的保健费应根据她户籍和工作情况确定。如有疑问,欢迎来电咨询,电话:029-87012246。
感谢您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支持,我们将不断加强对计划生育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更好地服务广大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