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 名:
蔺**
信件编码:
YLQZX1512045JOA
来信时间:
2015-12-04
信件状态:
已办结
信件标题:
李泰街道办计生站流动人口一胎登记不予办理
信件内容:
本人户口陕西省渭南市在杨凌上学三年工作四年,丈夫户口陕西省杨凌示范区阳光社区。于2015年5月在杨陵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并进行了优生优育筛查。目前孕6个月在办理一胎子女登记时遇到如下困难: 2015年9月份,在杨陵区计生服务站(法院隔壁)、阳光社区、杨陵区民政局、李台乡计生站,跑了上述4个部门得到的回复均不同。有的说是必须要在女方户口所在地办理登记;有的说是要双方结婚证、户口本、优生优育筛查合格证等证件就可办理;有的说要在女方开具初婚初育证明后前来办理。 2015年11月回到女方户口所在地办理时,村委会及乡镇计生办均回复一胎不需要办理准生证也不需要登记,后在本人多番要求下给开具了“初婚初育证明”村委会及乡镇计生办均盖章签字。 2015年12月初,丈夫拿着所有上述提到的全部证明前往李台乡阳光社区领取一胎信息登记表,并在男女双方单位盖章签字,阳光社区给予办理并盖章后需要去李台乡计生站盖最后一个章。然而李台乡计生站办事人员不予受理,说杨凌的政策是必须在女方户口所在第办理;后与丈夫咨询李台计生站站长,该站长回复办理一胎登记是为了农村人口合疗报销使用,其他地方用不上(我咨询了过来人都说在医院办理出生证明以及公安局给孩子上户口时都必须要用)。说我们这种情况不需要办理。n 然而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陕西省实行生育第一胎子女登记制度。夫妻生育第一胎子女的,应当在怀孕后至孩子出生一个月之内,告知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并向女方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生育登记,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卡。n 我本人户口在渭南,人在杨凌,属于人户分离,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二)结婚证;(三)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n不知道这种情况李台乡计生站是否属于工作政策、职能不了解、不作为?另外像这种与民生相关的工作是否应该有一个窗口准确回复,让市民就一件事情前后跑了4个月,经历4个部门,这样的工作效率没有监管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