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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内容
姓  名:
卢**
信件编码:
YLQZX151016YPDK
来信时间:
2015-10-16
信件状态:
已办结
信件标题:
阳光尚都小区将对小区内的所有自行车,摩托车,电动车,汽车收取管理费用是否合理
信件内容:
近期阳光尚都小区将对小区内的所有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三轮车,汽车按照车的类型,收取管理费,请问有没有依据,是否合法?车停在自家的小区,还要收费,请问物业收费有没有经过相关部门核准?  n 目前管理是让汽车走正门,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三轮车等从大门西侧,也就是14#楼北的消防通道行驶,路面窄,要拐好几次,拐弯处均为直角,且周围都是建筑,严重影响视线,另拐弯处也没有设球面镜,很容易出事故,请相关部门及时处理纠正.
回复内容
回复时间:
2015-12-15
回复单位:
区委区政府办
回复内容: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立即派专人前往该小区就网民所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走访调查,现将走访调查情况汇报如下:

  阳光尚都小区交房已满5年,小区停放车辆日益增多,加之外来车辆占用本小区车位,以及小区车辆乱停乱放现象混乱,侵占消防通道现象普遍等,严重影响小区业主正常通行,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经物业和业主委员会商讨,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共同制定了小区业主管理规约,规约中明细了停车管理制度。于2015年9月向小区业主各家各户发放业主管理公约,并在小区宣传栏张贴通知(内容是对本小区的业主管理规约中存在质疑,欢迎到物业和业主委员会提出好的建议和意见,如无异议将严格执行小区管理规约中各项制度)。经过一段时间的公示,物业和业主委员会未收到任何业主异议的建议和意见。

  1、关于车辆收费的依据说明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本小区的露天停车位属于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通过出租的方式约定停车位的使用。《陕西省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管理办法》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指定的停车场(所)停放交通工具进行管理、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根据小区制定的业主关于规约中车辆通行及停放管理第八条中规定如下:小区内规划设计建设的车库和车位以及公共场所所规划的车位只是给业主提供停车方便,适当的收取较低的车辆管理费,用于停车场的清洁卫生,车位监控设施维修,照明、门禁系统以及道路损坏维修、绿化损坏补栽等。所以物业公司现在收取每位车主停车费每年300元整或按次收费2元/次两种收费方式,大多数车主无异议,现有80%车主已经按此收费标准进行了缴纳。

  2、缴费业主反映无可停车位的问题

  由于每栋楼入住业主和拥有车辆数量不一,加之大部分业主回家只想停放到自己所住的楼底下,而每栋楼前空间的车位有限,进而导致车位不足,但阳光尚都小区7#、1#后面空置大量车位,只是个别业主嫌麻烦不愿将车停放到7#楼、1#楼后面去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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