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的留言现回复如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杨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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