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的留言经转区交通运输局,现答复如下:
汽车客运站提供行包运输代理等服务项目时,可收取相应费用。《汽车旅客运输规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旅客托运行李包裹(简称行包),由站方开具汽车旅客运输行包票。行包要包装严密,捆扎牢固,标志明显,适宜装卸。每位旅客随车托运行包总重量一般不能超过40千克。行包单件重量不得超过30千克,体积不得超过0.12立方米。每1千克行包的体积超过0.003立方米为轻泡行包,按体积每0.003立方米折合1千克的折算标准确定计费重量。
经运管所调查了解,陈女士本人并未乘坐陕V01014客车,陈女士是收货人(在杨凌)。陕V01014客运车司乘人员与托运人在西安发货时协商托运货物运费按1个乘客的车费收取费用25元。收货人在取货时与司乘人员因费用发生了纠纷,这不适用道路运输法规调解范畴。
杨陵区交通运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