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 名:
张**
信件编码:
YLQZX1412131DJE
来信时间:
2014-12-13
信件状态:
已办结
信件标题:
杨凌地税局通知规定,恒大城的业主必须先交契税才能交房?依据在哪?
信件内容:
请问这个通知,有依据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第八条明确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但是我们恒大城的业主(纳税人)没有签订 房屋权属转移合同,为什么让我们先交契税,才能交房n
回复时间:
2014-12-18
回复单位:
区委区政府办
回复内容: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陕西省契税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其中契税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根据以上规定,房地产公司在交房时,要求业主提供缴纳契税完税凭证的行为,是为了降低业主的涉税风险,少受损失,而做出的善意提醒行为。否则,业主可能要面临承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2条、62条中“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和“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