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留言户口性质的回复 根据陕西省公安厅下发的《陕西省公安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陕公通字[2009]131号)之规定,从2010年1月1日起,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常住户口居民,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办理户口录入人口信息不再加注户口性质,“户别”一栏填写“家庭户”或“集体户”,各级公安机关不再审批各类涉及户口性质变更的户口,各市公安局负责销毁“农转非”户口专用章,统一使用“居民户口”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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