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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内容
姓  名:
马**
信件编码:
YLQZX141201AHSP
来信时间:
2014-12-01
信件状态:
已办结
信件标题:
天然气表是否必须强制十年更换
信件内容:
最近杨凌天然气公司要求各用户家的天然气表达到十年期限的必须强行更换气表,否则不予购气,这种作法合理吗,国家是否规定十年必须强行更换?
回复内容
回复时间:
2014-12-04
回复单位:
区委区政府办
回复内容:

  您好,您在区政府网政民互动平台留言,关于天然气表是否必须强制十年更换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您好,因示范区居民用户使用的燃气表均为膜式燃气表,且最大流量qmax≤10m3/h,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膜式燃气表检定规程>第7.5.1条规定“对于最大流量qmax≤10m3/h且用于贸易结算的燃气表只作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更换。以天然气为介质的燃气表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以人工燃气、液化石油气等为介质的燃气表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6年”。故示范区天然气公司要求天然气居民用户燃气表使用超过十年后,必须进行更换,否则会产生安全隐患。
  特此说明


杨凌示范区市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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