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您的留言已由人社局具体办理,现就您反映问题回复如下:
根据人社部发[2014]23号《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时办法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对于重复参保人员只能在办理领取待遇手续时,将两个保险进行关系衔接和转移,对于重复缴费的月份金额,由办理待遇手续的经办机构予以核算清退。因此,您的问题镇办社保所给您的答复是正确的。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电话咨询029—87012580。
感谢您的留言,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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