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您的留言已由住建局具体办理,现就您反映问题回复如下:
您所说的原先租用现在不续租的现象是事实。原租用的车位属于车位产权所有人委托物业进行租赁代管,现车位产权所有人已经收回车位。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车的车位、车库应首先满足业主需求。规划用于停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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