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您的留言已由区农林局具体办理,现就您反映问题回复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2019年机构改革后,涉及行政许可范围的业务统一在区行政审批局办理。
2.按照“杨凌示范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要求,选址要在杨陵区畜禽养殖划定的禁养区以外,并要建设与之配套的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
3.土地政策请咨询杨陵区自然资源局 联系电话:029-87012335。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如果您还有不清楚的地方,请与区农业农村局联系。联系电话:029-87012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