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对于您在政府网关于婚假有关问题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在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假期十天。根据《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贯彻落实〈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措施的指导意见》第八部分第六条规定:婚假、护理假、育儿假、陪护假不含公休日和国家法定假日,产假含公休日和国家法定假日,但不含其工作所在行业或系统内部规定的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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