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防控办发〔2020〕35号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暂命名事宜的通知
杨陵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各工作组、各成员单位:
2月7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下发了《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暂命名事宜的通知》(国卫医函〔2020〕42号),决定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暂命名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简称“新冠肺炎”。为此,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杨陵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各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在公文办理、信息发布、新闻宣传等工作中,统一使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简称“新冠肺炎”。
二、将“杨陵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更名为“杨陵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请在今后行文中统一使用规范名称。
杨陵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