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关于
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全力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下列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一、拒不执行政府在疫情期间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不按规定主动申报或者故意隐瞒近期重点疫区旅行史、居住史,与重点疫区人员密切接触史等真实情况,逃避疫情防控措施,构成犯罪的。
三、按政府要求应当进行核酸检测的人员,拒不进行核酸检测,或扰乱核酸检测秩序的。
四、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无症状感染者以及被确定为密接者、次密接者、重点人员等,拒绝接受防疫、检疫、隔离、治疗等措施,进入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参与聚集性活动,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
五、不听劝阻或者无视公共场所提示,拒不执行佩戴口罩、体温检测、健康码查验等疫情防控措施,扰乱防疫秩序的。
六、按政府要求,应当暂停营业的场所、机构擅自营业;擅自举办各类文艺演出、展览展销、赛事活动等聚集性文体活动的。
七、殴打、伤害、威胁、侮辱医疗机构、政府部门、村(居)及其他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人员,阻挠疫情防控工作,或者阻碍执行任务的救护车、警车、防疫物资运输、隔离转运车辆通行的。
八、违反国家规定,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者非法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劣药,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或防护产品的。
九、恶意编造虚假的疫情、警情,或者明知是虚假的疫情、警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散布,擅自通过信息网络等途径散布涉疫情信息和公民个人信息,侵犯隐私的。
十、以研制、生产、销售口罩、防护服、消毒用品等防疫物资为名实施诈骗,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疗救护人员以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
十一、伪造、变造、篡改、谎报核酸检测报告数据,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篡改的核酸检测报告的。
十二、宾馆、酒店、门店、饭店、企业等人员相对密集场所,不履行登记、排查、上报、测温、扫码等防控措施,瞒报、漏报重点疫情地区来杨人员的。
十三、实施寻衅滋事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
违反本通告,具有以上情形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打击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违法犯罪线索,共同维护好疫情防控期间社会秩序,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
2022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