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履行主体责任的监管,严厉打击违规营销宣传产品功效、误导和欺骗消费者等违法行为,根据省、示范区食安办等部门《关于开展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整治的通知》(杨食安委办发〔2017〕29号)精神,决定在全区开展为期9个月的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联合专项整治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落实企业产品安全主体责任,通过开展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有效防止损害消费者健康、误导消费者盲目消费等违法经营行为的发生,维护食品、保健食品良好的生产经营秩序,切实保障公众健康安全。
二、整治内容
(一)未经许可经营、进口食品和保健食品行为;
(二)食品和保健食品标签虚假标识声称,宣传食品具有保健功能、保健食品具有治疗疾病作用的行为;
(三)利用网络、会议营销、电视购物、直销、电话营销等方式违法宣传、欺诈销售食品、保健食品行为;
(四)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以及发布虚假违法保健食品广告行为;
(五)其他涉及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工作分工及措施
(一)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组 长:白宗明(区食安办主任)
副组长:由区工商分局、食药监分局、质监分局、公安分局、电子政务办、网信办、工信局分管领导担任。
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食药监分局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食药监分局副局长李斌担任,有关部门负责此项工作的同志为联络员。
(二)明确工作分工
1.区食安办:负责整治工作综合协调、督促指导、评估考核,组织发布全区整治工作重要信息,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督办领导小组决定事项,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区工商分局:负责加强对食品、保健食品虚假宣传的整治和查处;对广播、电视、报刊发布的保健食品广告进行监管及处置,对违法广告进行通报;依据《直销管理条例》加强对直销企业及分支机构直销活动的日常监督;依法依职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检查工作。
3.区食药监分局:负责对食品、保健食品经营企业进行专项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经营许可证有效性,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执行情况,店内广告和产品声称情况等。
4.区质监分局:负责对食品、保健食品包装材料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食品、保健食品包装盒标签是否存在虚假宣传和功能声称等违法行为,对发现存在上述行为的,进行调查处理,并通报工商和食药监部门。
5.区工信局:负责配合工商、食药监部门对直销企业和网络食品经营企业进行检查,对存在违法行为的直销企业和网络食品经营企业依法处置。
6.区电子政务办:负责在区政府网站发布专项整治信息,加大宣传力度。
7.网信办:负责及时响应食品、保健品欺诈和虚假宣传相关网络舆情,并转交相关责任单位迅速处理,积极引导舆论导向。
8.区公安分局:负责配合各部门进行案件查处,打击非法生产经营食品、保健食
品行为。
(三)打击违法行为
1.严厉查处虚假宣传行为。对欺诈和虚假宣传行为的企业,工商行政部门应依法严肃处理。工商、食药监部门要及时对违法广告案件信息进行公示。对严重违法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在有效期内的,要及时逐级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回其广告批准文号。对于屡次发布违法广告相关主体,要加大在公开媒体曝光力度。
2.严肃处理违法宣传的产品。对虚假声称、会议营销问题较多的产品,要按照整治工作要求进行抽样送检,对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食药监部门应对该违法产品采取暂停销售的强制措施。对已经采取暂停销售措施的产品,在解除暂停销售措施之前,一律不得销售。被暂停销售的品种按要求整改后,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要求向食药监部门提出该品种恢复销售的申请。
3.加大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各部门对发现的虚假宣传、违法声称问题,要依据职能向工商部门进行通报,配合清查抽检发现的违法产品来源和流向,深入开展调查取证,查清违法事实,依法从严处罚,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实施步骤
(一)筹备启动阶段:2017年10月28日前,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建立会商会议机制、信息沟通机制、督促检查机制。各责任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责,制定整治工作方案,明确专人负责,细化整治任务和对象、主要措施、工作责任、进度安排、工作要求、保障措施等,确保各项任务和责任落实到位。10月31日前,将专项整治方案、分管负责人和联络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送区食安办。
(二)检查整治阶段:2017年11月-2018年2月,按照各自制定的整治方案,开展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和单位进行整改,对违法案件依法进行查处。
(三)抽查检查阶段:2018年3月-2018年4月,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对各单位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结合检查情况,对重点领域、重点环节进行抽查。
(四)总结评议阶段:2018年5月-2018年6月,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整治效果进行全面总结,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整治成果,防止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问题反弹。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整治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乱象,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的政治任务,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增进人民群众获得感满意度的必然要求。整治活动是国务院食安办部署的一项全国性行动。各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准确把握专项整治的重点和任务,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强化监管力量,认真开展排查,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同时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加强信息沟通,统筹协调,部门协作,突出联动,形成专项整治行动的强大活力,坚决遏制损害消费者健康权益的突出问题,净化食品生产经营生态环境,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大处置力度。各部门要将开展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宣传专项整治和市场秩序整治工作有机结合,对检查和抽检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予以处置。对涉嫌开展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的企业和单位,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宣传和销售行为。要加强协调配合,深入开展调查取证,查清违法事实,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追究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经查实后,应通过各类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公告,发布违法者的违法信息,处置完成后应发布处置结果信息。
(三)开展广泛宣传。10月30日前在区政府网站和本单位网站设立“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专栏,定期发布整治相关信息,宣传整治工作和成效。要采取开门整治的方式积极开展宣传,正面宣传保健食品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正确选购食品、保健食品相关知识,同时宣传违法销售食品、保健食品的危害,正确引导公众理性消费保健食品。加强信息公开,要从制定方案到组织实施,从检查方案到处罚结果,从督查考评到效果评估,都要向社会公开。加强舆情收集与分析,做好舆论引导和应对。
(四)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在专项行动中,要畅通举报途径,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强化社会共治,鼓励消费者、企业内部人员投诉举报,及时发现和消除风险,特别是发现和消除“潜规则”隐患。要充分利用群众举报线索,提高监督检查的针对性。同时,依据《杨凌示范区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对违法行为举报者按照程序和奖励标准进行奖励,促进社会共治良好氛围的形成。
(五)落实工作责任。各责任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专项整治方案,落实属地管理职责,认真开展排查和整治工作。坚持打建结合,既要抓住典型案例,解剖麻雀,总结经验,形成解决面上问题的方式方法,又要从生产经营的每个环节入手,做到专项整治、日常监管、制度规范同步推进,形成长效工作机制。
(六)强化督查考核。区食安办将整治工作部署、开展情况纳入四季度食品安全专项工作考核内容,明确工作要求,对工作开展不力,责任不落实的,要予以通报;整治效果、长效机制建立等情况将纳入2018年度考核范围。督查考核的重点内容包括:工作方案的制定情况、工作机制的建立情况,对生产经营主体的排查、问题整改、案件查处情况,以及整治信息总结报送、公布情况。
(七)加强信息报送。各责任单位应于每月30日前将本部门整治情况及时报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杨陵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