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主体 | 杨陵区医疗保障局 |
检查事项 | 对医疗保障基金的使用进行检查 |
检查依据 | 按照《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医疗保障基金风险评估、举报投诉线索、医疗保障数据监控等因素,确定检查重点,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
检查频次上限 | 原则上当年开展过现场专项检查的医药机构不再开展执法检查(国家/省级飞行检查、投诉举报、线索核查、上级医保部门安排的检查等除外)。 |
检查标准 | 参照《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杨凌示范区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杨凌示范区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违反相关规定的予以处罚。 |
检查计划 | 根据国家、省、示范区、区医保部门文件通知,开展检查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