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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陵区统计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公示

来源:统计局 发布时间:2025-07-16 11:21



检查主体杨陵区统计局
检查事项数据质量监管
检查人员杨陵区统计局持有统计执法证人员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2024年9月13日通过)第三十三条  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有权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并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颁发的工作证件;未出示的,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调查。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执行本法的情况,实施监督。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检查频次上限原则上当年开展过现场执法检查的企业或单位不再开展执法检查(国家/省级检查、线索举报、上级统计部门安排的检查等除外)。
检查标准

1.调查对象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情况。

2.调查对象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统计数据的及时性、真实性。

检查计划根据国家、省统计局文件通知要求开展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