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行政检查主体 | 行政检查事项 | 行政检查依据 | 行政检查频次上限 | 行政检查标准 | 行政检查计划 |
| 1 | 杨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辖区内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从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并已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开始,至监督机构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或终止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告知书结束。 | 每月开展1次检查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 在第一季度,我们进行了在建工程复工安全检查。 第二季度,在建工程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检查。 第三季度,在建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检查。 第四季度,冬季在建项目安全专项检查。 |
| 2 | 杨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辖区内建筑工程的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 从事房屋建筑、道路、市政基础设施、矿产资源开发、河道整治及建筑拆除等施工工程、物料运输和堆放及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必须采取防治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自然资源、水利、市政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工程作业的监督管理,并将扬尘污染的控制状况作为环境综合整治考核的内容。 | 每月开展1次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第一季度,秋冬季重污染天气专项检查;复工复产扬尘检查。 第二季度,常规扬尘检查。 第三季度,扬尘治理专项检查。 第四季度,秋冬季重污染天气专项检查。 |
| 3 | 杨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物业服务管理专项检查 |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六条 | 每个小区检查一次 | 杨陵区标准化物业服务示范小区评分细则、物业服务合同 | 1次/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