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陵区农业农村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
| 序号 | 检查主体 | 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频次、上限 | 检查标准 | 检查计划 |
| 1 | 杨陵区农业农村局 |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条: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规定的职责,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制,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规定,确定本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各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的监督管理,开展日常检查,重点检查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购买和使用、农产品生产记录、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等情况。 | 1、重点监管对象每个生长周期检查2次; 2、一般监管对象每个生长周期检查1次。 | 1、农产品产地环境良好; 2、农产品生产记录完整; 3、投入品购买、使用记录保存完好; 4、承诺达标合格证按要求开具。 | 1、1-6月对蔬菜、瓜果主体日常检查1次;2、7-12月对葡萄、猕猴桃生产主体检查1次。 |
| 2 | 杨陵区农业农村局 | 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和实验室的监督检查 | 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款第二款: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与动物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2.《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分工,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进行监督检查;(二)对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监督检查;(三)对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以及上岗人员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对实验室是否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主要通过检查反映实验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标准和要求的记录、档案、报告,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 年平均检查2次,年内最多检查2次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等。 | 6个月1次 |
| 3 | 杨陵区农业农村局 | 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 | 年平均检查3次,年内最多检查3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生乳》等。 | 每年3月、7月、10月检查1次 |
| 4 | 杨陵区农业农村局 | 对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国务院令第238号公布,2021年6月国务院令第742号第四次修订)第三条第一款: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 | 年平均检查3次,年内最多检查3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规定》、《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生猪屠宰厂(场)飞行检查办法》、《屠宰厂企业畜禽及其产品抽样操作规范》等,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等。 | 每年3月、7月、10月检查1次 |
| 5 | 杨陵区农业农村局 | 对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22年9月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5号公布)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制度,对辖区内动物诊疗机构和人员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年平均检查2次,年内最多检查2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动物诊疗病历管理规范》、《兽医处方格式及应用规范》等。 | 6个月1次 |
| 6 | 杨陵区农业农村局 | 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并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年平均检查2次,年内最多检查2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等。 | 6个月1次 |
| 7 | 杨陵区农业农村局 | 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动物防疫工作。 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第七十五条:为控制动物疫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派人在所在地依法设立的现有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收缴销毁(四)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五)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 | 年平均检查2次,年内最多检查2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等。 | 6个月1次 |
| 8 | 杨陵区农业农村局 | 对兽药监督管理 | 《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2020年3月国务院令第726号第三次修订)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兽药监督管理权。 | 年平均检查3次,年内最多检查3次 | 《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兽用疫苗生产企业生物安全三级防护标准》、《新建兽用粉剂、散剂、预混剂GMP检查验收细则》等;《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等。 | 每年3月、7月、10月检查1次 |
| 9 | 杨陵区农业农村局 | 对农药生产经营监督检查 | 1.《农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2.《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三)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四)查阅、复制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五)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六)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 年平均检查5次,年内最多检查5次 |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法》 | 根据春耕秋播夏收和重要积极入党安全生产 |
| 10 | 杨陵区农业农村局 | 对农作物种子(种苗)质量、生产、销售相关行为的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修正)第四十六条: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生产经营的种子品种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被检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同一检测方法。因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 年平均检查6次,年内最多检查6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根据春耕秋播夏收和重要积极入党安全生产 |
| 11 | 杨陵区农业农村局 | 对农业机械作业安全的监督检查 |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二)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及有关操作证件;(三)检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状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进行维修;(四)责令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为。 | 检查频次不限 |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是否证照齐全,配备灭火器材,日常检查,维修,保养。 2.道路外行驶作业的农业机械安全检查:是否证照齐全,配备灭火器材,日常检查,维修,保养。 | 日常随机检查及“三夏”“三秋”农忙季节检查。 |
| 12 | 杨陵区农业农村局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检查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四)查封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实际检查频次结合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定。 | 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检查。 | 每年2次 |
| 13 | 杨陵区农业农村局 | 对本行政区域内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监督管理 |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1次,实际检查频次结合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定。 | 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三)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四)畜禽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五)畜禽养殖代码; (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内容。 | 每年1次 |
| 14 | 杨陵区农业农村局 | 对畜禽饲养环境、种畜禽质量等投入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条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第七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对畜禽饲养环境、种畜禽质量、畜禽交易与运输、畜禽屠宰以及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第七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并按照计划开展监督抽查工作。 |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实际检查频次结合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相关规定进行检查。 | 每年2次 |
| 15 | 杨陵区农业农村局 | 对水产种苗的监督检查 | 《陕西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水产种苗的监督管理工作。 |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1次,实际检查频次结合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定。 | 依据《陕西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检查。 | 每年1次 |
| 16 | 杨陵区农业农村局 | 对(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利用活动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12月修订)第七条:国务院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负责,其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野生动物保护相关工作。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规范和监督管理。 |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1次,实际检查频次结合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进行检查。 | 每年1次 |
| 17 | 杨陵区农业农村局 | 对食用菌菌种质量的监督检查 |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第四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菌种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食用菌,下同)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菌种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农业部负责制定全国菌种质量监督抽查规划和本级监 督抽查计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菌种质量的监督,根据全国规划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级监督 抽查计划。 菌种质量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者收取费用。禁止重复抽 查。 | 年平均检查2次,年内最多检查2次。 | GB 7096-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规定了食用菌及其制品的理化指标、污染物限量、微生物限量以及食品添加剂使用等要求。同时,NY/T 1742-2009《食用菌菌种通用技术要求》、NY/T 1846-2010《食用菌菌种检验规程》等行业标准。 | 每半年检查一次 |
| 18 | 杨陵区农业农村局 | 对果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生产、加工、贮藏、流通与出口、果业投入品、果品生产过程中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 《陕西省果业条例》(2018年5月修正)第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果品生产、加工、贮藏、流通与出口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果业生产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果业投入品电子信息监管平台和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农业、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果业投入品市场的监督管理,定期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县级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果品质量安全的检验检测体系和可追溯体系,加强对果品生产过程中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果农加强果品质量安全管理。 | 年平均检查4次,年内最多检查4次。 | 主要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生产记录检查记录完整性、记录规范性、农业投入品检查购买渠道合法性、储存合理性、使用合规性、果品质量检查外观质量、理化指标、农药残留、 包装标识检查包装合规性、标识完整性、环境及设施检查生产环境适宜性、设施配套合理性。 | 平均每季度检查一次。 |
| 19 | 杨陵区农业农村局 | 对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的监督检查 |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2020年3月国务院令725号公布)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监测。农作物病虫害监测包括下列内容:(一)农作物病虫害发生的种类、时间、范围、程度;(二)害虫主要天敌种类、分布与种群消长情况;(三)影响农作物病虫害发生的田间气候;(四)其他需要监测的内容。 | 年平均检查2次,年内最多检查2次 | 依据《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进行检查。 | 5月、9月检查各1次 |
| 20 | 杨陵区农业农村局 |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登记管理、运行监督指导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登记管理、运行监督指导以及承包地、宅基地等集体财产管理和产权流转交易等的监督指导。 | 年平均检查4次,年内最多检查4次 | 分别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管理、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土地管理和农村产权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检查。 | 每季度抽查一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