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执法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依据 | 责任机构 | 责任人员 |
1. |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 | 杨陵区水务局 | 郑戈峰、王东升、王科宁、党勋、崔伟 |
2. |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 | 杨陵区水务局 | 郑戈峰、王东升、王科宁、党勋、崔伟 |
3. |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 | 杨陵区水务局 | 郑戈峰、王东升、王科宁、党勋、崔伟 |
4.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 杨陵区水务局 | 郑戈峰、王东升、王科宁、党勋、崔伟 |
5. |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 杨陵区水务局 | 郑戈峰、王东升、王科宁、党勋、崔伟 |
6.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等行为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 杨陵区水务局 | 郑戈峰、王东升、王科宁、党勋、崔伟 |
7. | 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等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 杨陵区水务局 | 郑戈峰、王东升、王科宁、党勋、崔伟 |
8. |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 杨陵区水务局 | 郑戈峰、王东升、王科宁、党勋、崔伟 |
9. |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 杨陵区水务局 | 郑戈峰、王东升、王科宁、党勋、崔伟 |
10. |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 | 杨陵区水务局 | 郑戈峰、王东升、王科宁、党勋、崔伟 |
11. |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 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 | 杨陵区水务局 | 郑戈峰、王东升、王科宁、党勋、崔伟 |
12. | 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 | 杨陵区水务局 | 郑戈峰、王东升、王科宁、党勋、崔伟 |
13. |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 | 杨陵区水务局 | 郑戈峰、王东升、王科宁、党勋、崔伟 |
14. |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 杨陵区水务局 | 郑戈峰、王东升、王科宁、党勋、崔伟 |
15. |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 | 杨陵区水务局 | 郑戈峰、王东升、王科宁、党勋、崔伟 |
16. | 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 | 杨陵区水务局 | 郑戈峰、王东升、王科宁、党勋、崔伟 |
17. | 高危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 杨陵区水务局 | 郑戈峰、王东升、王科宁、党勋、崔伟 |
18.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第六十一条 | 杨陵区水务局 | 郑戈峰、王东升、王科宁、党勋、崔伟 |
19. |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和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重大危险源作业、有毒有害、受限空间、高处作业以及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临近输油(气)管线作业、建筑物和构 筑物拆除等危险作业违反规定的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杨陵区水务局 | 郑戈峰、王东升、王科宁、党勋、崔伟 |
20. | 移民直补人口的认定和年度核查 | 行政确认 |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 | 杨陵区水务局 | 杨于镯 |
21. | 对水利领域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或者将工程肢解发包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七十三条、第三十八条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 、第二十五条 | 杨陵区水务局 | 李国鹏 周艳娥 |
22. | 对水利领域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七十三条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六十条、第二十五条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六条 | 杨陵区水务局 | 李国鹏 周艳娥 |
23. | 对水利领域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或者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七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三十五条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 | 杨陵区水务局 | 李国鹏 周艳娥 |
24. | 对水利领域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八条 | 杨陵区水务局 | 李国鹏 周艳娥 |
25. | 对水利领域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条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四条 | 杨陵区水务局 | 李国鹏 周艳娥 |
26. | 对水利领域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 | 杨陵区水务局 | 李国鹏 周艳娥 |
27. | 对水利领域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 | 杨陵区水务局 | 李国鹏 周艳娥 |
28. | 对水利领域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四条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七条 | 杨陵区水务局 | 李国鹏 周艳娥 |
29. | 对水利领域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二条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 | 杨陵区水务局 | 李国鹏 周艳娥 |
30. | 对在水利领域工程建设活动中索贿、受贿、行贿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八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杨陵区水务局 | 李国鹏 周艳娥 |
31. | 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杨陵区水务局 | 李新昌 王东升王利 |
32. |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 杨陵区水务局 | 李新昌 王东升王利 |
33. | 坝顶兼做公路审批 | 行政许可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 杨陵区水务局 | 李新昌 王东升王利 |
34. | 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 行政许可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七条 | 杨陵区水务局 | 李新昌 王东升王利 |
35. |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修订)第161项 | 杨陵区水务局 | 李新昌 王东升王利 |
36.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 | 杨陵区水务局 | 李新昌 王东升李临风 谢昊原 |
37. | 对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 | 杨陵区水务局 | 李新昌 王东升李临风 谢昊原 |
38. | 对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 | 杨陵区水务局 | 李新昌 王东升李临风 谢昊原 |
39. | 对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三条 | 杨陵区水务局 | 李新昌 王东升李临风 谢昊原 |
40. | 对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四条 | 杨陵区水务局 | 李新昌 王东升李临风 谢昊原 |
41. |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 | 杨陵区水务局 | 李新昌 王东升李临风 谢昊原 |
42. | 对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 | 杨陵区水务局 | 李新昌 王东升李临风 谢昊原 |
43. |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 | 杨陵区水务局 | 李新昌 王东升李临风 谢昊原 |
44. | 对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 | 杨陵区水务局 | 李新昌 王东升李临风 谢昊原 |
45. | 对破坏、侵占、毁损防洪工程、水文、通信设施和防汛物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条 | 杨陵区水务局 | 李新昌 王东升李临风 谢昊原 |
46. |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违法利用、占用河道、湖泊水域和岸线;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工程设施,降低行洪和调蓄能力或者缩小水域面积,未建设等效替代工程或者采取其他功能补救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杨陵区水务局 | 李新昌 王东升李临风 谢昊原 |
47. | 对无证采砂或者在禁采期、禁采区采砂的;未按许可证规定采砂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杨陵区水务局 | 李新昌 王东升李临风 谢昊原 |
48. | 对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陕西省政府令100号发布,陕西省政府令155号修改)第二十八条 | 杨陵区水务局 | 李新昌 王东升李临风 谢昊原 |
49. | 对在禁采期、禁采区采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陕西省政府令100号发布,陕西省政府令155号修改)第二十九条 | 杨陵区水务局 | 李新昌 王东升李临风 谢昊原 |
50. | 对伪造、涂改、买卖、抵押、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陕西省政府令100号发布,陕西省政府令155号修改)第三十条 | 杨陵区水务局 | 李新昌 王东升李临风 谢昊原 |
51. | 对经许可在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开采地点、开采期限、开采范围、开采深度、开采量、作业方式采砂;未随时转运、清除或复平砂石料和弃料堆体及采砂坑道,清除河道行洪障碍物;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砂石料,安装分筛、冲洗设备,修建料台、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在河道工程和其他工程设施及其安全保护范围和护堤地内堆放砂石料;未在禁采期将采砂机械和淘金船撤出河道管理范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陕西省政府令100号发布,陕西省政府令155号修改)第三十一条 | 杨陵区水务局 | 李新昌 王东升李临风 谢昊原 |
52. | 对拉运砂石的车辆沿堤顶行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陕西省政府令100号发布,陕西省政府令155号修改)第三十三条 | 杨陵区水务局 | 李新昌 王东升李临风 谢昊原 |
53. | 对不依法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陕西省政府令100号发布,陕西省政府令155号修改)第三十四条 | 杨陵区水务局 | 李新昌 王东升李临风 谢昊原 |
54. | 对未经同意在边界河、库、渠、井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修建挑水、挡水、畜水、抽水、排水等工程;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爆破、打井、钻探、开矿、采石、取土、挖塘、修坟等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毁损、破坏水工程及其观测、水文、通讯、输变电、照明、道路等附属设施;毁损、盗窃水工程物资、器材、设备、标志;侵占水工程管理单位用地、水工程建筑物及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 杨陵区水务局 | 李新昌 王东升李临风 谢昊原 |
55. | 对抢水、霸水、偷水;在堤坝、渠道上垦殖、铲草及滥伐防护林木;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设置有害堤坝安全和影响水工程效能的建筑物;在水工程的水域内堆放禾秆、倾倒垃圾、土石料;在水工程的水域内炸鱼、毒鱼;向水工程的水域内排放不符合水质标准的废水、污水,倾倒废弃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杨陵区水务局 | 李新昌 王东升李临风 谢昊原 |
56. | 对无证采砂或者在禁采期、禁采区采砂的;未按许可证规定采砂作业的;违法采砂造成河道防洪工程损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渭河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条 | 杨陵区水务局 | 李新昌 王东升李临风 谢昊原 |
57.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活动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 杨陵区水务局 | 李新昌 王东升李临风 谢昊原 |
58. | 强制清除或拆除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 | 杨陵区水务局 | 李新昌 王东升李临风 谢昊原 |
59. |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强制拆除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七条 | 杨陵区水务局 | 李新昌 王东升李临风 谢昊原 |
60. | 对违法进行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强制恢复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 | 杨陵区水务局 | 李新昌 王东升李临风 谢昊原 |
61. |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影响河道行洪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阻水林木和高秆作物等障碍物的强制拆除和恢复原状 | 行政强制 | 《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 | 杨陵区水务局 | 李新昌 王东升李临风 谢昊原 |
62. | 对在渭河流域治理和保护中做出显著成绩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条例》第八条 | 杨陵区水务局 | 李新昌 王东升王利 |
63.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 杨陵区水务局 | 郑戈峰 董淑兰 贺飞畅 徐耀辉 |
64. |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条、第四十九条。 | 杨陵区水务局 | 郑戈峰 董淑兰 贺飞畅 徐耀辉 |
65. | 对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 杨陵区水务局 | 郑戈峰 董淑兰 贺飞畅 徐耀辉 |
66. |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 杨陵区水务局 | 郑戈峰 董淑兰 贺飞畅 徐耀辉 |
67. | 对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一条。 | 杨陵区水务局 | 郑戈峰 董淑兰 贺飞畅 徐耀辉 |
68. | 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第五十四条。 | 杨陵区水务局 | 郑戈峰 董淑兰 贺飞畅 徐耀辉 |
69. | 对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五条、《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四十九条。 | 杨陵区水务局 | 郑戈峰 董淑兰 贺飞畅 徐耀辉 |
70. | 对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六条、《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五十一条。 | 杨陵区水务局 | 郑戈峰 董淑兰 贺飞畅 徐耀辉 |
71. | 对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 | 杨陵区水务局 | 郑戈峰 董淑兰 贺飞畅 徐耀辉 |
72. |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取水、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 杨陵区水务局 | 党勋 董英年 张卫刚 |
73. |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四十九条 | 杨陵区水务局 | 党勋 董英年 张卫刚 |
74. |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五十条 | 杨陵区水务局 | 党勋 董英年 张卫刚 |
75. | 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五十一条 | 杨陵区水务局 | 党勋 董英年 张卫刚 |
76. | 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五十二条 | 杨陵区水务局 | 党勋 董英年 张卫刚 |
77. | 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法》第七十一条 | 杨陵区水务局 | 党勋 董英年 张卫刚 |
78. | 用水单位用水超过强制性用水定额,未按照规定期限实施节水技术改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 《节约用水条例》第四十八条 | 杨陵区水务局 | 党勋 董英年 张卫刚 |
79. | 取水量达到取水规模以上的单位未安装在线计量设施的、在线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 杨陵区水务局 | 党勋 董英年 张卫刚 |
80. | 农业灌溉取用深层地下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 杨陵区水务局 | 党勋 董英年 张卫刚 |
81. | 地下水取水工程未安装计量设施的、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五十三条 | 杨陵区水务局 | 党勋 董英年 张卫刚 |
82. | 报废的钻井、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未建成、已完成勘探任务、依法应当停止取水的地下水取水工程,未按照规定封井或者回填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 杨陵区水务局 | 党勋 董英年 张卫刚 |
83. | 侵占、毁坏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水监测设施设备及其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下水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杨陵区水务局 | 党勋 董英年 张卫刚 |
84. | 以监测、勘探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在施工前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下水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杨陵区水务局 | 党勋 董英年 张卫刚 |
85. | 侵占、损毁、擅自移动用水计量设施,或者干扰用水计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节约用水条例》第四十六条 | 杨陵区水务局 | 党勋 董英年 张卫刚 |
86. | 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五十六条 | 杨陵区水务局 | 党勋 董英年 张卫刚 |
87. | 取水单位和个人拒不接受监督检查或者不按规定提供有关取用水统计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四十八条 | 杨陵区水务局 | 党勋 董英年 张卫刚 |
88. | 未按指定期限关闭城镇公共供水覆盖区域内自备水源工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指定期限关闭城镇公共供水覆盖区域内自备水源工程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杨陵区水务局 | 党勋 董英年 张卫刚 |
89. | 对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等方面成绩显著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一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九条 《节约用水条例》第四十二条 | 杨陵区水务局 | 党勋 董英年 张卫刚 |
90. | 水政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五十九条、第六十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四十五条、《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第九条、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三条 | 杨陵区水务局 | 党勋 董英年 张卫刚 崔娅茹 |
91. | 地下水取水工程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陕西省地下水条例》第四十八条 | 杨陵区水务局 | 党勋 董英年 张卫刚 崔娅茹 |
92. | 对取水许可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0号令)第三十八条 | 杨陵区水务局 | 党勋 董英年 张卫刚 崔娅茹 |
93. | 节约用水情况检查 | 行政检查 | 《节约用水条例》第四十三条 | 杨陵区水务局 | 党勋 董英年 张卫刚 崔娅茹 |
94. | 计划用水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第五条、《陕西省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第五条 | 杨陵区水务局 | 党勋 董英年 张卫刚 崔娅茹 |
95. | 不需办理取水许可证确认 | 行政确认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条、陕西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第五条 | 杨陵区水务局 | 党勋 崔娅茹 |
96. |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或封闭 | 行政强制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四十九条 | 杨陵区水务局 | 党勋 董英年 张卫刚 |
97. | 水事纠纷处理(水资源类) | 行政裁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七条;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 杨陵区水务局 | 党勋 董英年 张卫刚 |
98. |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杨陵区水务局 | 王科宁 刘宪超 侯亚萍 |
99. |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七十条 | 杨陵区水务局 | 王科宁 刘宪超 侯亚萍 |
100. | 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二条 | 杨陵区水务局 | 王科宁 刘宪超 侯亚萍 |
101. |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三条 | 杨陵区水务局 | 王科宁 刘宪超 侯亚萍 |
102. |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 | 杨陵区水务局 | 王科宁 刘宪超 侯亚萍 |
103. | 建筑施工企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 | 杨陵区水务局 | 王科宁 刘宪超 侯亚萍 |
104. | 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六十五条、第七十一条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六十条 | 杨陵区水务局 | 王科宁 刘宪超 侯亚萍 |
105. | 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 杨陵区水务局 | 王科宁 刘宪超 侯亚萍 |
106. | 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六十六条 | 杨陵区水务局 | 王科宁 刘宪超 侯亚萍 |
107. | 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 | 杨陵区水务局 | 王科宁 刘宪超 侯亚萍 |
108. |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 | 杨陵区水务局 | 王科宁 刘宪超 侯亚萍 |
109. | 建设单位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 杨陵区水务局 | 王科宁 刘宪超 侯亚萍 |
110. |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同时承担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或者委托他人代行职责的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 | 杨陵区水务局 | 王科宁 刘宪超 侯亚萍 |
111. | 工程监理单位违规承担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 | 杨陵区水务局 | 王科宁 刘宪超 侯亚萍 |
112. | 总监理工程师同时承担三个以上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理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 | 杨陵区水务局 | 王科宁 刘宪超 侯亚萍 |
113. | 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委托他人代行监理职责的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 | 杨陵区水务局 | 王科宁 刘宪超 侯亚萍 |
114. |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违规检测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的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七十二条 | 杨陵区水务局 | 王科宁 刘宪超 侯亚萍 |
115. | 施工单位不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或者质量保修书中未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的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 | 杨陵区水务局 | 王科宁 刘宪超 侯亚萍 |
116. | 建设单位未组织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的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杨陵区水务局 | 王科宁 刘宪超 侯亚萍 |
117. | 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杨陵区水务局 | 王科宁 刘宪超 侯亚萍 |
118. | 采取抽查等方式,对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单位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 杨陵区水务局 | 王科宁 刘宪超 侯亚萍 |
119. | 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 行政奖励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条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八、十条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八条 | 杨陵区水务局 | 王科宁 刘宪超 侯亚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