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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杨陵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杨政办发〔2015〕48号 

 

 

杨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杨陵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 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杨陵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细则(暂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杨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10日 

 

 

杨陵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 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推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促进服务业发展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4]107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组织提供的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政府在履行职责中所需的辅助性服务事项,参照本规定实施购买。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第四条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应遵循积极稳妥,有序实施;科学安排,注重实效;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改革创新,健全机制的原则。

第二章 购买主体 

第五条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全区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第六条其它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区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实施购买服务。

第三章承接主体 

第七条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在民政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

第八条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资质审查合格,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商业信誉。 

(七)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承接主体的基本资质条件由区财政部门会同民政、工商等有关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具体承接购买服务的条件由购买主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购买服务的要求确定。

第四章购买内容 

第十条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行为等不适合向社会力量购买,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能范围的服务项目外,下列事项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逐步交由社会力量承担:

(一)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基本公共教育、劳动就业服务、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基本养老服务、优抚安置服务、基本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基本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基本公共安全服务、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服务三农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二)社会管理服务事项。社区建设、社会组织管理服务、社工服务、法律援助、慈善救济、公益服务、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安置帮教、公共公益宣传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三)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行业职业资格认定、处理行业投诉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四)技术服务事项。科研、行业规划、行业规范、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资产评估、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五)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监督、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咨询、技术业务培训、审计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六)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第十一条对于政府新增的或临时性、阶段性的服务和管理职能或事项,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都应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不再增加新的财政供养机构和人员。

第十二条区财政部门应会同机构编制、民政等有关部门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并根据运行情况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按照以事定费的原则,从购买主体部门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

第十四条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由各部门依据购买服务合同,按现行的部门预算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程序支付;也可以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的不同形式,由区财政部门审核购买服务合同后,采取其他支付方式。

第六章程序与方式 

第十五条政府购买服务原则上按照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的程序、方式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购买主体应当按照《陕西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认真进行市场分析、调研论证和实效比对,在确保条件成熟、能够操作的情况下提出下一年度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事项计划,并于当年11月底前向区财政部门申报,由区财政部门分类汇总后报区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进行审查,其中涉及社会工作服务事项购买计划还需会同民政部门审查。审查通过后,向社会公布下一年度政府购买服务需求目录。同时,购买主体在申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对购买服务事项予以单独列示,经区财政部门批复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购买主体在区财政部门批复购买计划后,要通过网站主动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项目的标准和要求。

第十八条购买主体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对具有特殊性且不符合竞争性条件的,可以申请直接委托等方式进行购买,经区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通过以上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及时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严禁转包行为。购买主体要将合同报区财政部门备案。承接主体应认真履行合同规定,切实提高服务水平;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的,将依法给予查处,3年之内不得参与政府购买服务。

第七章绩效评审 

第二十条区财政部门将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纳入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体系,建立绩效评审办法,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第二十一条逐步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审。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民政、工商管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职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的工作机制,规范有序地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一)区财政部门牵头负责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监督、指导各类购买主体依法开展购买服务工作,做好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二)区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财政部门对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和目录进行审核,做到政府购买服务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衔接。 

(三)区民政部门负责统筹推进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构建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库,并组织力量对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情况进行评估。 

(四)区工商管理以及行业主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报公示、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 

(五)区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实施行政监察,严肃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区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规范。 

(七)购买主体负责购买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公开本部门经批准的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在项目完成后组织考核评估和验收。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