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设定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01项。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陕西省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第53条,“建筑工地、工程渣土等废弃物,施工单位应当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处理方案”;《杨陵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散装物料运输管理的通知》(杨政办发[2014]88号),“散装物料运输实行申报核准制度” |
申请条件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办理资料 |
1、有符合要求的处置场地; 2、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单位具有建筑垃圾经营服务资格; 3、运输车辆符合密闭化运输条件及安装GPS等行驶记录仪; 4、有施工组织设计及管理保障; 5、施工现场已安装视频摄录仪、固定读卡器等设备。 |
办理流程 |
详见附件 |
办理地点 |
杨陵区农科路南段福利院西侧杨陵区市政管理局四楼环境卫生服务队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18:00 |
联系电话 |
029-87018741 |
法定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附件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办理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