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设定依据 |
1、《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檀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向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2、《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绿化用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绿化用地的,须经城镇绿化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同意,并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第二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树木,因工程建设、公共设施运行安全需要或者严重影响居住采光、居住安全,确需移植的,应当向城镇绿化主管部门或者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委托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第三十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树木。具有下列情形的无移植价值树木,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镇绿化主管部门或者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委托的镇人民政府申请砍伐。 |
申请条件 |
因基础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 |
办理资料 |
1、城市移植砍伐树木,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申请;2、项目规划方案,规划红线圈;申请单位(个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3、工程施工组织方案(施工设计图,城市移植砍伐树木,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范围面积)及古树名木的迁移方案和养护措施;4、砍伐树木应提交补栽计划,移植树木应提交移植后养护措施;5、承诺书; |
办理流程 |
详见附件 |
办理地点 |
杨陵区农科路南段福利院西侧杨陵区市政管理局二楼 市政管理站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18:00 |
联系电话 |
029-87012131 |
法定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附件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办理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