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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类-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机构记账业务审批

职权名称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机构记账业务审批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承诺期限

20个工作日

实施机关

杨陵区财政局

咨询电话

029-87015694

责任科室

企财所

监督投诉电话

029-87012313

办事对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地点、时间

杨陵区康乐路30号财政局办公楼,正常工作日

申报条件

(一)有3名以上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办理材料

(一)会计代理记账资格申请报告、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情况表、代理记账许可证审批表原件(一式1份);
(二)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原件、复印件各1份);
(三)专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会计从业资格后续教育记录的复印件,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还必须提供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各一式1份,并提供原件予以核对,核对后原件退回);
(四)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代理记账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原件1份);
(五)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及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六)代理机构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并提供原件予以核对,核对后原件退回;
(七)委托代理人要提交代理机构法人委托证明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并提供身份证原件予以核对,核对后原件退回;
(八)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原件1份,A4纸幅面),另印制成60*45厘米幅面装订上墙(办公室场所审查时一并审核);
(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复印件1份、并提供原件予以核对,核对后原件退回)。

办理流程图

见附件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05122日财政部令第27,200531日起施行)第三条 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第二十四条  对于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予以公告。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代理记账机构申请人需向区财政局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以下资料:1)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2)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4)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5)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资料。 2.审批阶段:经审核无误后,同意是否审批;3.办结阶段:通知申请人。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事项编码

61110100003XK0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