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审批 |
办理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50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三)《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24条:承运不可解体物资、设备的超限运输车辆,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承运人应当持有关资料向始发地公路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实行一证通行:(一)在县(市)行政区域内行驶的,由县(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核发证;(二)跨县(市)行政区域行驶的,由市(地区)公路管理机构审核发证;(三)跨市(地区)行政区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驶的,由省公路管理机构审核发证。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承运人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
申请条件 |
(一)运输货物是不可解体的; (二)四级公路、等外公路和技术状况低于三类的桥梁,不得进行超限运输; (三)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承运人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下列期限提出申请: 1.车货总质量在40000千克以下,车货总高度、长度及宽度超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超限运输,承运人应在起运前15日提出书面申请; 2.车货总质量在40000千克以上(不含40000千克)、集装箱车货总质量在46000千克以上(含46000千克),100000千克以下的超限运输,承运人应在起运前1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3.车货总质量在100000千克以上(不含100000千克)以上的超限运输,承运人应在起运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四)按要求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五)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六)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收取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费的批复》(陕政函〔2003〕182号)文件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七)对公路、公路设施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还应当履行必要的涉路行为技术安全评价程序,安全评价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 |
办理材料 |
(一)《陕西省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申请表》; (二)货物名称、重量、外廓尺寸及必要的总体轮廓图; (三)运输车辆的厂牌型号、自载质量、轴载质量、轴距、轮数、轮胎单位压力、载货时总的外廓尺寸等有关资料; (四)货物运输的起讫点、拟经过的路线和运输时间; (五)车辆行驶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
办理流程 |
见附件 |
办理地点 |
杨凌东新路2号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 |
联系电话 |
029-87012195 |
法定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内办结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