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对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许可 |
办理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三)《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事先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一)设置非公路标志牌的。 |
申请条件 |
(一)符合公路的远景发展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 (二)规范美观,牢固安全,不影响行车视线和行车安全,不妨碍公路养护和公路设施; (三)对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四)对公路、公路设施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还应当履行必要的涉路行为技术安全评价程序,安全评价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 |
办理材料 |
(一)《陕西省公路路政许可申请表》;(二)标志标牌图纸及相关资料。 |
办理流程 |
见附件 |
办理地点 |
杨凌东新路2号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 |
联系电话 |
029-87012195 |
法定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内办结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无 |